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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库课专升本

来源:升鹏专升本信息网 发布时间:2023-04-16 09:41:38 浏览:865

  一、考生别遵守考场纪律,别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接着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妨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接受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二、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时期、各科成绩无效。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携带具有发送或者同意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有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别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其他以别正当手段取得或者试图取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三、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时期、各科成绩无效。

  (一)经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取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二)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三)考场纪律混乱、考场秩序失控,浮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四、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除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时期、各科成绩无效外,还视情节轻重,并且赋予暂停参加高考1至3年的处理;情节非常严峻的,能够并且赋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

  (一)组织团伙作弊的;

  (二)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

  (三)运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

  (四)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

  五、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的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治理。有下列扰乱考试秩序行为之一的,终止其接着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治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有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影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治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有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

  (五)其他扰乱考试治理秩序的行为。

  六、考生以作弊行为取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获得相应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入学资格的,由证书颁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证书或者予以没收;差不多被录取或者入学的,由录取学校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其学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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